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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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8:01:1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根据第十五条,这些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进行特定的法律活动,包括向当事人提供来自香港、澳门或海外的法律咨询,接受委托处理相关地区的法律事务,委托内地律所处理内地事务,与内地律所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以及提供内地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他们必须遵守与内地律所的协议,并且不能从事除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或营利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代表处不得聘用内地执业律师,其辅助人员也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在执业行为规范方面,第十七条列出了禁止的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接受贿赂、泄露客户机密等,以维护法律服务的公正和诚信。
第十八条强调,代表处的代表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代表处任职,确保资源的专一和职责的明确。
对于居留要求,第十九条指出,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必须在内地居住至少6个月,否则下一年度将无法注册继续执业。
最后,第二十条提到,代表处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向当事人收费,但费用必须在内地结算,体现了合法的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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