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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的基本申办条件 审批民办幼儿园有哪些流程

民办幼儿园的基本申办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但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本办学规模要求不低于100人,同时幼儿园的办学条件需达到二级幼儿园的标准。

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涵盖教学设施与设备,并需提供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及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园所址应设于安全地带,远离环境污染和影响采光的地方。

房屋独立,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以及足够的户外活动场所。寄宿制幼儿园还应具备每人一床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和工作人员值班室。

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其他必需的生活学习用品。教具和玩具需按规定类别和数量配备,确保安全、卫生。幼儿园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有停车场、货场、垃圾站或集贸市场等。

审批 民办幼儿园有哪些流程

提交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需提交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食堂卫生许可证、园舍及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等。

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供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等。

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交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举办者个人身份证、资产来源及资金数额证明、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审批程序

申请

申请单位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审核后,于每年7月份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受理

县教育局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说明不受理理由。

评估验收

县教育局组织相关职能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按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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