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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系统介绍

美国的司法系统拥有多个层级,可能比大多数国家的司法系统还要复杂。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区分。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回顾美国的历史。美国最初是由13个独立的殖民地组成的联盟,它们在1776年宣布脱离英国独立。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各殖民地的善良人民”,同时也宣称这些联合殖民地是自由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应是自由而独立的国家。

在美国司法史上,种族问题和州际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美国宪法(1787年通过,1788年批准)开启了从各州权力向联邦政府权力的转移,并逐步远离各州而转向联邦政府的法律权威。然而,现在各州仍保留着实质性的权力。研究美国司法系统的人必须了解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如何分配权力。

美国宪法调整了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界限,并在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中划分了联邦权力。每个部门都对司法系统有独特的贡献。宪法中叙述了多种国会可能通过的法律。不仅如此,法律不仅仅是国会通过的法规。在某些地区,国会允许行政机关在法规中增加细节的规则。整个系统基于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法律原则。虽然宪法和成文法取代了普通法,但法庭仍继续采用不成文的普通法,以弥补宪法未明文规定以及国会未制订的部分。

美国的法律来源包括美国宪法、联邦成文法、行政法规和普通法。宪法赋予国会通过立法的权力,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得到总统的批准,就会成为正式的法律。行政机构有权颁布能够明确定义更多法令名词的法规。在某些情况下,成文法赋予行政机构调查法规违法与否的权力、做出判决甚至进行惩处。

在司法方面,美国司法部门只处理宪法交付的权力。宪法只提供联邦司法权给某几种争议,包括联邦法的问题和“跨州”案件,或两州之公民的争端。司法部门的角色在早期共和历史上就非常重要,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瑞控告麦迪逊案中,解释其授权包括有权决定是否成文法违宪,一旦违宪,则宣布法律无效。

美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壮大,如果能区分向法院提起的不同种类法规与诉讼,以及每宗案件中法律所提供的解决方法,将有所帮助。民事/刑事法院审理两种纠纷:民事与刑事。民事诉讼需要两名以上当事人,至少其中一方涉及违反成文法或普通法。刑事诉讼中,政府以人民名义,对被指控做出违反法律的某些行为如伤害大众福祉的被告进行起诉。

在刑事成文法中,通常列出某一特定犯行的罚金范围或是法庭可能施予的入狱时间。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极少数例外,美国法庭能够视情况需要,判给法律或公平补偿。

宪法明确禁止各州采用某些法律。宪法第6条“至高性条款”排除任何抵触宪法或联邦法的州法。然而,大部分的司法系统仍由州所控制。联邦与州政府间仍存在相当程度的紧张关系。1861至1865年的南北战争解决了这两项争论,也限制了司法体系内州的角色。根据1868年的第14修正案,“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拒绝给予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此修正案大大地扩张联邦法院宣布州法无效的能力。

从20世纪中叶开始,上述的一些趋势—行政国的兴起,这是一种更有力且广泛的正当程序之司法解释与平等保护,以及类似国会规定通商之权力的扩张—结合之后,提升联邦在司法系统中的角色。即是如此,系统中的大部分仍在州范围之内。对美国人而言,司法系统代表的是警官与自己居住的州,或是各种政治机关与州内其它政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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