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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指的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如买卖、交换等,将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给他人。此行为需遵循平等、等价有偿原则,以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的整体或主要部分转让时,企业法人需考虑是否符合特区的产业政策,并需取得运营机构的同意。

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时,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需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一、向个人、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二、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三、向台湾、香港、澳门及外国投资者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若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需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批准。

除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外,所有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均需通过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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