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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日本"视同再入国许可"的问题

根据日本新《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自2012年7月9日起,日本实施新出入境管理制度。此法规定,在日本具有中长期(居留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或具有“外交”、“公用”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在离境时通过填写“再入国ED卡”申报有关意向,被视同“在离境时已取得再入国许可”,无需事先办理贴纸“再入国许可”。此项制度被称为“【视同再入国许可”】,要求申请者持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在留卡)离境,并自离境之日起1年内(居留期限不足1年的在期限内,持有特别永住者证明书者2年内)返回日本。  

 “再入国ED卡”由“再入国出国记录”和“再入国入国记录”两表组成。利用上述制度离境,需在出国记录表指定位置打“×”表明有关意向。出入境审查官员审核后,收回出国记录表,并在入国记录表背面盖方形许可章。入国记录表与护照钉在一起,是下次入境备查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对于遗失ED卡或在留卡(或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外国人,日本法务省再入国管理局将为其签发“再入国许可期限证明书”,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可入境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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