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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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3 22:39:16
根据协定规定,第30条明确了签证相关事宜。持有联合国通行证或由国际刑事法院签发的旅行证件的个人,以及根据第18条至第22条持有法院签发证明其为法院公务出行证件的人员,在需要申请签证或出入境许可证时,应享受特别待遇。这些申请需由相关缔约国给予优先并免费办理,确保其出行过程的顺畅和便利。
这些特定群体在进行国际旅行时,无需为签证或许可证的申请过程担忧,因为缔约国有责任尽快且无额外费用地处理他们的请求。这样的安排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其工作人员和相关事务代表的尊重和支持,有助于保障其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签证条款确保了持证人的合法通行权益,简化了签证申请流程,为法院的国际合作与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后勤支持。
扩展资料
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 本协定缔约国, 鉴于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 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就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 个人行使管辖权; 鉴于《罗马规约》第四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 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鉴于《罗马规约》第四十八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在每一《罗马规约》缔约 国境内,应享有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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