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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国外规定

在西方国家,住所通常被视为永久居所。这一概念在多国的民法典中有明确的界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0条指出,一切法国人,以行使民事权利为准,其定居之地即为其住所。德国民法典第7条亦规定,长期居住于某一地区者,即设定其住所于该地。日本民法典第23条则指出,各人生活的住地为其住所。而瑞士民法典第23条则认为,有永久居住意愿的居住地为其住所。值得注意的是,住所并非固定不变,可随居住状态与意愿而改变。法国民法典第103条指出,住所的改变,需基于实际居住在另一地的事实,以及确定居地的意愿。德国民法典第7条第3款则规定,以废止住所的意思放弃其住所,即为废止其住所。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本国国情、生活习惯等差异,导致确定住所的侧重方面各有不同。例如,法国、德国、日本和瑞士的法律规定中,对住所的定义各不相同。法国强调定居之地即为住所,德国则强调长期居住设定住所,日本则认为生活的住地为其住所,瑞士则强调永久居住意愿的居住地为其住所。同时,住所的变更在各国法律规定中也有所不同,法国强调基于实际居住和意愿的改变,德国则强调废止住所的意思。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在确定住所的概念和变更规则上有其独特之处,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法律体系与社会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在实际应用中,人们需根据居住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确定其住所,以保障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扩展资料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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