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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观察|向金融账户信息双向自动交换过渡——美国瑞士签署新信息交换协议

6月27日,美国与瑞士在伯尔尼签署了一项新的账户信息交换协议,旨在改变现有的FATCA信息交换机制。协议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将允许美国税务当局自动获取瑞士银行账户信息。瑞士银行业以其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闻名,但在全球信息交换时代,保密制度已不再如往日般严密。美国与瑞士的FATCA机制经历了从2013年的法案推广至全球,随后由OECD与G20推动的CRS机制几乎完全遵循了FATCA的规则。FATCA法案要求外国金融机构每年向美国税务机关披露美国人控制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以威胁制裁促使离岸地服从。在两国间达成政府间协议(IGA)的情况下,美国与瑞士在2013年签署协议,2014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协议,瑞士金融机构需发现美国人开设或由美国人实际控制的“被动非金融外国实体”所开设的账户,提供包括账号、户主身份、金额盈亏及账户利益等信息。如果户主同意,瑞士银行会直接提供给美国税务当局;如户主不同意,银行只会每年向美国提供匿名账户汇总信息。美国税务当局需通过政府间行政协助程序来获取户主信息。美瑞间Model 2的信息交换安排被视为一个临时性安排,旨在解决瑞士国内法对金融账户信息保护与自动交换原则的冲突。在两国签署IGA一年半后,2014年10月,瑞士议会通过法令启动与美国就转向Model 1的谈判,直到2023年11月双方完成双边谈判。

新协议生效后,美国与瑞士之间将进行相互的账户信息交换,即瑞士不仅向美国提供其金融机构的美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美国金融机构也将向瑞士税务当局提供瑞士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然而,由于瑞士属于低税率国家,其对税务居民的海外账户信息需求并不迫切。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瑞士金融机构不再直接向美国税务当局提供信息,而是将信息提供给瑞士联邦税务局,由瑞士联邦税务局再向美国税务局提供账户信息;信息提供机制与CRS的信息自动交换看齐,无需征得户主同意,双方金融机构每年定期提供对方居民账户及居民实际控制的“被动非金融外国实体”的账户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美瑞FATCA协议中定义的“美国人”与美国国内税法典的税务居民定义一致,包括美国籍人、居民、在美国设立的合伙企业与公司、受美国法院管辖且受美国人控制的信托等实体。瑞士银行业以其对客户隐私的极致保护而闻名,立法将泄露客户信息视为刑事罪行。随着全球信息互换机制的推广,瑞士银行对客户信息的完全保密开始松动,特别是瑞士于2018年加入CRS的信息自动交换机制(AEOI)对银行保密制度的冲击。美国推动FATCA的成功促成了OECD与G20国家在2014年推出《统一报告标准》(CRS),瑞士于2017年签署CRS并开始实施AEOI,与CRS参与国进行信息交换。近年来,瑞士社会对银行保密制度的批评日益增多,银行保密法限制了金融史学者获取历史文件,引发了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批评。国际反洗钱尽职调查义务与舆论压力持续对瑞士银行业的保密传统提出挑战。

此外,尽管美国在FATCA上的开创性贡献成为了CRS的模板,但美国并未加入CRS,因此CRS规则不适用于美国与瑞士间的信息交流。美瑞间仍然依靠FATCA的协议规则。无论是CRS还是FATCA,参与国的人的判断都是以税务身份来界定,而非国籍,可能产生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同时是美国税务居民也是某CRS参与国税务居民的情形。例如,一位获取了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一年内在本国居住超过183天的公民在瑞士开立账户。这时,其瑞士账户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根据FATCA规则向美国税务当局报告该账户信息,也要根据CRS规则向本国税务当局报告该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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