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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在日本,是,什么级别的行政单位

日本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起源于1871年的废藩置县政策,这一政策促使了现代日本地方行政体系的形成。日本行政区划大致分为两个层级:广域地方公共团体和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其中,广域地方公共团体包括都、道、府、县,而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则包含市、町、村和特别区。

截至今日,日本全国共有47个一级行政区,具体分布为:1个都(东京都)、1个道(北海道)、2个府(大阪府、京都府),以及43个县。这些一级行政区进一步下设市、町、村。在一些偏远地区或离岛地区,还设有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构,如支厅,近年来,这些机构多被改制并改名为县民局或振兴局。

与市同级的“郡”,自1920年代开始逐渐虚级化。尽管如此,郡依然在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划分及都道府县议会选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大都市的发展,1956年,日本设立了政令指定都市制度,即政令市。政令市可从都道府县接收部分事务管理权,并在其下设立“区”作为行政区划,但“区”不具备法人资格。至2012年,日本全国共有20个政令市。

除了政令市,日本还设有中核市与特例市。中核市要求人口达到30万人,特例市则要求人口达到20万人。一般市则需人口达到5万人的町、村。因此,日本的市制度可以分为四个等级:政令市、中核市、特例市以及一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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