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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开据还是开具

法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开具”与“开据”在词性和意义上的区别。

1. 词性差异:

- “开具”是一个动词,常用于描述行为,如“开具发票”。

- “开据”则是一个名词,通常指代行为的成果,如“收据开据”。

2. 意义差异:

- “开具”意味着创建或形成一个文件或证明,现代汉语中多用于指代“开具发票”。

- “开据”则指已经存在的文件或证明,如发票或收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

- 当事人的陈述;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证人证言;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以上内容展示了在法律文书中正确使用“开具”与“开据”的重要性,以及民事诉讼中可接受的不同类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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