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居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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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7:57:02
香港永久居民申请条件包括:(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
通常情况下,任何人士在其身份获得入境事务处核证前,均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对于中国大陆居民,如欲获得香港居留权,则可申办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其他国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其获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则属于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中国公民(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
非中国公民(d)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此外,还有以下情况的人士被视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e)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请注意: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f) 不属第(a)至(e)项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该名人士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他/她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该名人士必须作出声明,表示他/她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如果他/她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据当时生效的《入境条例》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有关人士继续保持中国公民的身份,则由1997年7月1日起继续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法律依据:任何人士均有机会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们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基本法》第24条、《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什么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
请注意:实际上,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对于根据《基本法》第24条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实施附加规定,包括要求他们证明经已清缴所有应付的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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