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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协定原则

申根协定的核心原则在于成员国在人员流动,尤其是签证管理上实行统一政策。根据协议,申根国家会颁发在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允许短期旅行者一次或二次入境,但逗留总时长不超过3个月,且需在首次入境后半年内有效。在申请申根签证前,各国的国别签证应得到承认。

持有申根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可以在3个月内无需额外签证在区域内自由活动。对于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如果持有某国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入境,但超过90天的逗留则需要申请国别签证。统一的申根签证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通常由主要目的地国或入境国颁发。

旅行者的证件有效期需超过签证,确保他们能顺利离开申根区域或返回自己的国家。每个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某人入境,申根签证在不同成员国间的使用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各国需相互通报相关情况。申根协定的实施并非一蹴而就,1995年首先在德国、法国等七国启动,之后意大利、希腊等国也相继加入,直至2001年,更多国家加入,目前申根签证成员国已达25个。

扩展资料

申根签证(Schengen Visa):指根据申根协议而签发的签证。这项协议由于在卢森堡的申根签署而得名,它规定了成员国的单一签证政策。据此协议,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而实施这项协议的国家便是通常所说的“申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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