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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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9:56:47
在民事法律的广阔领域中,合同目的被视为基石,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合同解除权规则更是将其凸显:“当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或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权便得以行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判断点,而对合同目的的准确界定则是评估合同履行前景的关键步骤。
学者们对合同目的的解读既有客观的“典型交易目的”,也有主观的“签约动机”。典型交易目的如买卖合同中,买方追求的是所有权的取得,卖方则是价款的获取,这种目的在各类合同中具有普遍性,不受具体交易动机的影响。然而,主观交易目的则关乎合同签订时双方明确告知的动机,它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表述,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将其默认为合同目的。
以最高法的两个案例为例,陈某与中城地产的合同中,虽然主张不能办理特定证书,但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认定买方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所有权。在汾州裕源的专利技术合同中,尽管产品商业化是目标,但未在合同中明示,因此主观目的不能直接视为合同目的。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另一大原则,当合同明确约定主观目的时,法院通常会予以采纳。如镇江华大水生生物研究所的案例中,合同目的明确为技术研发和解决保藏问题,这便是合同的核心目标。
即使没有明确的合同目的,法院也会根据合同内容和交易背景来推定。例如,唐某与嘉阳鑫公司的移民申请服务合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从合同内容看,申请移民是唐某的合同目的。
交易惯例和具体情况也会影响目的的认定。比如,亚坤公司与康瑞公司的棉花买卖合同,虽然少交货,但并未实质影响亚坤公司的转售或加工目的,因此合同目的得以保持。
最后,真实意图在某些情况下也能揭示合同目的。如张某与江涛公司的《车辆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一份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其目的不仅是使用,更是通过分期付款逐步拥有车辆所有权。
总结来说,合同目的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根据法律条款、合同内容、当事人意愿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综合判断,确保对合同实质目标的准确把握。这不仅影响着合同的履行,也是法律保障权益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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