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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提名官员的程序、内容

总统提名。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在任命国务卿、内阁部长、联邦法官、驻外大使和其他联邦官员时,须听取参议院意见并获参议院认可。按照人事任命认可程序,还有所谓的"参议院礼遇",总统任命某人担任某一州官员如联邦所在地区法院法官、警察局长等,也要先咨询该州参议员的意见,征得认可。

2.对被提名人进行审核。按照人事任命认可程序,参院收到总统提名后,一般将提名交给与拟任命的部门相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委员会通常为此举行听证会,对被提名人的个人品德、经历、能力、教育背景、政治倾向、利益关系、私生活、财产及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考察,并要求被提名人到会回答询问,阐述自己被任命后的打算和政策主张。参院有关委员会经常利用对被提名人审核的机会,告诉被提名者国会所希望的政策方向和兴趣所在,通过详细规定担任某一职位的资格条件(有时甚至包括年龄、性别、是否饮酒、所代表的行业或地区背景等),促使总统任命国会中意的人选。

3.对总统提名的认可。认可总统的人事任命是参议院的主要职责。经过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审核,参院可以同意总统的提名,也可以否决总统的提名。对于在审核中发现有疑问的人选、委员会不中意的人选,参院通常会驳回提名。如果总统提名一人到某位参议员所在州任职,而这位参议员不同意此项提名,他只需要宣布"个人不喜欢"被提名人,参院便会向这位参议员施以"参议院礼遇",尊重这位参议员的意见,拒绝批准总统的提名。有时,由于单个参议员对那些即使不是在他们所在州任职的被提名人怀有不满,也会导致总统撤回提名,或者参院否决提名。

4.对已认可官员的监督。对已认可官员,国会也有监督的权力。如果被参院认可任命的官员出现问题,众参两院或单独一院可以通过决议,敦促总统解除该官员的职务,按照人事任命认可程序,国会这种决议对总统并无约束力,但通常该官员会因此被迫向总统递交辞呈,或者被总统解除职务。如果国会与总统意见不一致,国会还可以重新立法,通过缩短某个官职的任期或撤销相应的机构,直接将官员免职,为了避免总统规避人事任命认可程序,在国会休会时任命本应该由参院批准的官员,1988年立法规定,在国会休会时任命的官员不得领薪水。1994年又补充规定,未经参议院认可的官员,不能以任何形式获得国会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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