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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司法公正各地的刑罚

在澳洲、加拿大和新西兰,法律体系中均设有针对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新西兰的《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明文规定,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最高可达14年监禁。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拥有极大的裁量权,可以依据犯罪严重性给予无上限的刑期,从轻至终身监禁。然而,对于公职人员的此类犯罪,通常会从9年有期徒刑开始考虑。

香港地区对妨碍司法公正的处罚,通常被称为“老妨”。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原本的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和罚款。然而,过去的一些案例中,如歌手谢霆锋的“顶包”事件,尽管涉及犯罪,最终只被判社会服务令,引发公众对判决公正性的质疑。2004年的案件中,上诉法庭指出现行最高刑期不足以产生威慑效果,因此香港政府正在考虑修改法律,将刑期上限取消,由法官全权决定刑罚。

此类犯罪还包括发假誓、宣誓后提供虚假证词以及藐视法庭等行为,每种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司法惩处,反映出各国法律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视和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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