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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义务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是指对年龄介於五至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实施的普及的教育。

二、就学的义务从年满五周岁后的首个学年起至受教育者年满十五周岁的学年终结或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时终止。

三、家长有义务每学年为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办理入学或就读注册。

四、政府和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五、义务教育制度,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二十一条免费教育

一、免费是指免缴学费、补充服务费和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

二、免费教育在正规教育范围内实施,但不影响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三、免费教育的受益人为就读於下列范围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

(一)公立学校内免费教育范围的所有学级;

(二)免费教育学校系统内的私立学校按照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规定实施免费教育的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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