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证什么是人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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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23:22:53
人事保证是保证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主要特点在于与特定的人事关系相关联。从不同的角度,人们对于人事保证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界定。首先,从保证对象的角度出发,如梅仲协先生、郑玉波先生、邱聪智教授等学者,认为人事保证是基于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的保证形式。在中国大陆学界,人事保证通常被定义为“因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保证”,强调其与雇佣、职务等特定关系的紧密关联。其次,从民事法律行为即契约(合同)的角度,台湾民法以及中国大陆学者将人事保证视为一种有名合同,规定在合同中的一方承诺在他方雇员因职务行为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从综合角度出发,人事保证不仅关注保证的对象、义务与责任,还强调其具有人身关系与债务关系的双重属性。史尚宽先生对此进行了深入阐述,强调人事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在雇佣或职务关系中,当被用人因职务行为给用主带来损害时,保证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台湾关于人事保证的立法理由书也强调,人事保证是一种具有继续性与专属性的特殊保证,其责任范围限于受雇人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体现了其对特定人事关系的专属性。
人事保证作为保证的一特殊类型,与一般保证一样,是一种人保方式,即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作为担保,具有典型的信用担保性质。人事保证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强调了与特定的人事关系的关联性,这种关系可以是雇佣、职务或其他类似关系。人事保证的设定基于对将来债务的预期,即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进行保证。这种设定不仅允许对尚未发生的债务进行保证,还强调了其对特定类型债务的关注,即受雇人因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债务。
人事保证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事保证的保证对象是基于主债务人职务行为的债务,即主债务人的职务上行为所引起的债务。其次,人事保证关注的是未来债务,这种债务可能源自于职务行为或特定的人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但可预见性。最后,人事保证的核心在于对受雇人损害赔偿债务的保证,即当受雇人因职务行为导致损害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种责任的承担范围受到限制,仅限于因可归责于职务上的过失或其他人事关系产生的损害,体现了人事保证在法律责任上的特定性和限制性。
扩展资料
在保证中,人们专就有关人事关系所作保证的,称之为人事保证或人事担保。人事保证(personal guarantee),又称人格担保,通说认为其源于罗马法,系保证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瑞士债务法称之为职务保证(Amtbuergschaft)和雇佣保证(Dienstbuergschaft),在日本则称之为身元保证或身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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