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案号多久变成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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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0:58:57
执代表执行案件,民初代表民商事一审案件,除了这两个,刑事案件有刑初,行政案件有行初。。特别程序或类特别程序的。如民催案件,是指公示催告,执保案件,代表财产保全。执异案件,代表执行异议案件,民撤案件,代表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 【拓展资料】
一、案号编制的规则
“四个一”的编制规则。即一个案件一个法院一个程序一个编号,具体而言,就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在同一个受理的法院在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中会编制一个唯一的案号。
二、案号的一般组成
民事案件案号由受理年份、受理法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或案件类型)、所处诉讼程序、年内编号共五个部分组成。
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36号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江帝景酒店与被广州启侨投资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案号为“(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36号”。“(2011)”表明该案系广州中院2011年受理的;“穗中法”表明是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民二”表明是广州中院的民二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具体办理此案;“终”字表明该案系上诉后的二审案件(如系初字则表明该案系民事一审案件);“2336”表明这是该院民二庭2011年受理的编号为2336的案件。
同理,1、(2013)浙湖商终字第158号沈某某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该案号表明该案是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1]2013年按民事二审程序审理的编号为158号的案件。2、(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469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张某信用卡纠纷案,该案号表明该案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五庭2013年按民事一审程序受理的编号为5469号的(商事)案件。上海法院为强调民事、商事案件的不同,往往在案号中用“(商)”注明该案的商事性质。
北京作为首都的案号特点。各地高院中院都会在案号中用地域简称表明受理法院,如“(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2]中的“沪高”就表明该案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同理“(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中的“粤高法”表明该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但北京作为首都,当地法院的案号中往往省去了“京”字作为地域的简称,如案号为(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的案件,即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用了“高”字,没有用“京高”。同理,(2013)一中民终字第2302号案件中的“一中”也只能是指北京市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不会是国内的上海一中院或重庆一中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号特点。最高院作为我国唯一的最高审判机关,其案号中不含任何地域性简称,亦不含“高”、“高法”、“最高”等表述,如(2011)民二终字第92号、(2012)民一终字第65号等案号,均为最高院的案号。
三、再审(审监)案件的特殊案号
以上所述都是案号构成上较为简单的一审、二审案件,辨识起来相对简单,含“初”字的就是一审案件,含“终”字的就是二审案件。但再审(审监)案件由于分为三种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两个阶段(再审立案审查、再审审理),导致再审案号有多种组合可能,较为复杂,且2007年、2012年民诉法两次修改后再审程序实质上成为了我国的准三审程序,故此处专门作一介绍。
1、申请再审的案号
民申字。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依据民诉法第199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立“民申字”案号。如(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81号、(2012)民申字第1513号,就分别是广东高院和最高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所立案号。此种案件通常有两种走向,一是上级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案件终结;二是上级法院支持了再审申请而裁定再审(再审裁定通常分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和上级法院提审该案两种)。
裁定再审之后须更换案号。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之后,该案就从再审申请立案审查阶段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按照前述的“四个一”的编制规则,该案需要更换案号。
裁定指令再审之后的案号。如(2012)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0号,就是此类案号。该案原生效裁判案号为(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3号,当事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10)民申字第1553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高院再审本案。(2012)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0号即是广东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理的案号。其中“审监”表明该案系广东高院审判监督庭办理(此类案件被指令法院一般不交原二审审判庭办理,通常更换为审监庭办理)。
裁定提审之后的案号。如(2011)民提字第306号,就是此类案号。该案原生效裁判案号为(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3号,当事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11)民申字第397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并更换为(2011)民提字第306号以进行再审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此案在同一法院出现两个案号的原因系再审立案审查与再审审查两个诉讼程序的不同)
2、抗诉再审的案号
检察机关依据民诉法第208条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一律立民抗字案号,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法院一律裁定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且提审之后通常不更换案号,仍沿用民抗字案号。
3、依职权再审的案号
法院自身依民诉法第198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审查监督立民监字案号,裁定再审后立民再字(原生效判决系该法院自身作出)或民提字案号(原生效裁判席该法院的下级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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