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权教育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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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9:23:51
教育平等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际公约和习惯,如《联合国宪章》强调了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平等观念。在1946年的国际教育局第9届大会上,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被提出,这是最早的教育平等权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联合国后续通过的公约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平等权,使其成为国际法保障的权利。
在中国,教育平等权的法律基础包括《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教育平等权包含教育内容的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和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的平等。教育内容平等权是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义务教育或初级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平等是必须的。机会均等意味着享有教育平等权的个人都应享有各自应当享有的均等的机会。具体包括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外来民与当地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以及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
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强调了从师资等软件方面和教学设施等硬件方面来定义。它要求做到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中国的教育平等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并且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以实现真正的教育平等。
扩展资料
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有着人权和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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