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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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4: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五章对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七项监督职责,包括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的六项管理职责,包括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则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并在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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