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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财政部每年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详细说明奖励资金申报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依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的资金申报工作。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拨至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接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需与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协商,尽快制定出分配方案,将资金落实到具体的县。针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县级财政,确保资金不被滞留、截留或挪用。

扩展资料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31日由财政部以财建〔2012〕24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5章1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9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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