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范围和基本程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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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3:20:37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档案、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体及密码、资料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 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资料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 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④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 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ABCD全选。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你好 很荣幸能回答
最妥善的办法是找家会计师事务所,请他们过来把之前的账务清理、封存。方便后面的会计直接做账。不然没有交接,很多会计不一定会愿意接着做的。毕竟是要承担责任的
你具体是问什么,我做过这个工作
书上答案是正确的。理由: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所以:1移交人员对自己移交完毕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 错 )2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移交人员对自己移交完毕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对 )
不需要,一两天能有多少会计工作啊,交接很麻烦,能不交接尽量不交接
不是从领会计证算起的,我一开始也这么以为,后来我问过,是从用人单位盖章证明算的。
????????????????1.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清册。
????????????????2.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清;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还应与主管单位监交。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人员审查、签名和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基本职能也应当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是一切财务收支的“关口”,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只有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一重要程式以后,才能得以认可和实现,并在会计上进行真实、完整的反映。这说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式进行。否则,任行其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突出强调按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式、要求,应当按照《会计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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