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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

大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包括1016.03平方公里,具体分为四个景区,即苍山洱海景区、石宝山景区、鸡足山景区和巍宝山景区,以及茈碧湖温泉休疗区。景区分为三级保护,一级为重点保护区,二级为景观保护区,三级为环境协调区。一级保护区包括苍山的重点植被、冰川遗迹、洱海水体、崇圣寺三塔等,石宝山的石窟、宝相寺及丹霞地貌等,鸡足山的寺观庙宇、古庙遗址等,巍宝山的古建筑群、南诏遗址等,茈碧湖的水体、温泉地热资源等。保护范围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界定,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并设立各种标记和界碑,不得移动和毁坏。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除按规划统一设置必要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其它设施。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不得新建改变地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古建筑、古石刻、古园林、古文化遗址等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应依法严格保护,落实防火、防震、防洪、防蛀、防盗、防爆、避雷等措施,定期维修,加强管理。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民族村落、集镇、古桥、驿道、关卡、城堡,应保持其风貌特色。寺观庙宇和殿堂,要依法进行保护,依照国家的宗教政策,有选择地修复。湖泊、河流、瀑布、潭涧、矿泉、温泉、地热资源等,不得围、填、污染、改变泉口,水体必须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开采,并采取拦截、回填、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保障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不受破坏。在景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投产;现有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强制实行关、停、并、转、迁。

凡在景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爱护各种景物和工程设施、游览设施、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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