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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1.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工程完整和堤内地区安全,本细则依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制定,旨在保障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涵盖从清远县骑背岭至南海县狮山铁路旱闸的堤段,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相关设施。

3. 省水电厅北江大堤管理局负责大堤管理工作,芦苞、西南两闸由其直接管理。堤线管理由所在县管理处、区管理所分级负责,涵闸管理在管理局指导下由受益单位负责。

4. 护堤地范围为堤脚起每侧50米,加固工程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未经同意不得占用。护堤地使用须遵守相关规定。

5. 在大堤及其周边作业需经管理局同意,修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和大堤安全,需经批准后动工。

6. 大堤堤身应铺种草皮,禁止种植作物和放牧,不得进行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现有房屋和障碍物应按“谁设障,谁清障”原则拆迁。

7.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为专用公路,使用需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养护费或负责维修。未经许可,堤段禁止车辆通行。

8.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挪用大堤防汛设施和物资。

9. 汛期,北江大堤管理局及各管理处、所负责防汛工作,涵闸操作须服从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指令。

10. 芦苞涌、西南涌河床及滩地不得开荒种植、养鱼或设置阻水建筑物。

11.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者,管理局将依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可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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