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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船可否作为一个独立案件呢

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扣船只能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换句话说,扣船8身还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如果作为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必须首先向法院起诉,然后再申请扣船。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即申请人只想由我国法院如船。强制对方提供议保,而损害赔偿的实体纠纷不准备在我国解决。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扣船案件受理比较合适,手续也更为简便。

1.从理论上讲,申请扣船案件具有其他案件的一般特征,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阴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从实际情况看,申请人只要求扣留对方船舶,促其姓洪温保,而不想通过法院解决实体纠纷的措况在我国法院是经常碰到的,如果硬要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申请扣船,抡达到其目的后,再由申请人撤诉,这样既手织繁琐、耽误时间,也给申请人造成许多不便。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小弟三条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其中第十五款规定,海事油院可以受理“因海事海商纠纷,起诉前一方当乐人申请采取保全措的对口押船舶的案件”。因此,我院认为,在决定立案时,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起诉,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或双方达成了协议,即命令将扣押的船舶放行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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