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检查对象
- 培训职业
- 2025-05-05 14:59:06
1.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监察法的检查对象之一。
2. 另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也在监察范围之内。
3. 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受到监察法的监督。
4. 最后,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监察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委员会有权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中,代表或委员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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