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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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3:53:55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承担着对设计变更实施的重要监管职责。他们需对由于项目相关单位的失误导致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其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监督,并确保责任的落实。
第十八条列举了项目法人可能违反的规定。如,未经正确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和报批设计变更文件,将变更拆分成多个部分以逃避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变更,这些行为都将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纠正,并可能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那些不遵循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监管机构会要求他们立即改正,确保施工活动始终遵循既定的变更计划。
在工程的最终阶段,项目法人需要负责所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在竣工验收时,这些变更文件将全面接受审查,只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未获批准的变更将被严格排除在外。
扩展资料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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