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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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9:12:32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审计过程中,若存在不当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若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伪造经营业绩,或侵占企业财物,甚至私自借贷企业资金谋取私利,以及提供担保并从中获利,这些行为一旦被审计机关发现,将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干部管理部门违反条例中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以保障条例的执行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若出具虚假审计意见或查证报告,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会要求改正并公开批评,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社会审计组织不仅会受到罚款,严重时甚至可能被暂停业务或撤销资格。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泄露机密,将由审计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注册会计师若出具不实报告,审计机关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暂停执业或吊销证书。涉及犯罪的,司法机关同样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确保离任审计的公正和透明,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有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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