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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体系为什么选择大陆法系

中国司法系统之所以选择大陆法系,是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自古以来都属于制定法国家。因此,当我国选择西方法律体系时,首先考虑了成文法的法律模式。而且,在中国吸收西方法律时,当时的德国法是欧洲最优秀的大陆法,理论完备、逻辑严谨、内容详实,与判例法比较,较容易被引进和接纳。

二、判例法需要大量判例做基础。我国自古历来就没有判例法的基础,因此,如果选择判例法,是没有条件的,没有大量的判例为基础,很难想象我国的司法体系将如何建立。

三、受清末周边国家成功的影响。在中国清末,日本已经从明治维新中得到成功,并作为亚洲的成功样版,为周边各国包括中国在内选择成文法指明了方向。

四、受历史和文化等方面条件限制。判例法国家需要历史的传统和文化,而中国缺少这种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判例法的文化和内在体系。

五、现代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大规模地建设法制社会,开始走上按现代法制精神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道路。国家的法制主导方向就是基本上沿袭大陆法系,对法院已有的判例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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