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律所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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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0:22:16
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有名称、住所与章程;
(二)配备符合规定律师;
(三)设立人应为具备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资产数额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求。
第十五条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提出额外条件,需至少三名合伙人,且设立人需具三年执业经验。合伙形式可选普通或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需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限制,要求设立人需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提交: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律师名单、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与资产证明。设立合伙所还需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程序需向设区市级或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审查后,将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并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拥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可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自主开展业务,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需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变更住所、合伙人需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情形包括:无法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自行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后,由颁发执业证书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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