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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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3:04:52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发生,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对在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规程和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安全设施竣工后须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包括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防尘系统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的项目。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中,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和领导安全生产及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包括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监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参与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包括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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