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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本文分析了在违约损害赔偿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特别是针对合同因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的场景。主要讨论了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 **差额法**:计算方式为合同实际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减去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利益部分的差额。此方法在计算守约方可能的损失时,需对项目进行审计或鉴定,并预测项目完成后的净利润,再根据双方的利润分配比例来计算。

2. **类比法**:基于守约方过去的合作基础,将之前合作中的年利率作为参考,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应扣除守约方因解除合同而节省的履行合同需支付的投入。

3. **估算法**: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合作开发的风险、投入资金等,估算守约方可能获得的收益。此方法计算出的数额往往与当事人预期差距较大,难以平息争议。

4. **综合裁量法**:在其他方法无法适用时,法院考虑违约方获利、双方过错以及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判断。此方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且需基于守约方能够证明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适用。

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中,还需遵循以下原则以限制赔偿范围:

1. **合理预见规则**:限制在违约人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之内,对于违约人不能预见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过失相抵规则**:在守约方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3. **减损规则**:守约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要求赔偿扩大的部分。

4. **损益相抵规则**:违约行为既造成损失,也产生守约方的收益时,应在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收益。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以上原则和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赔偿额的公正合理。最终目标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促进公平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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