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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指在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一整套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下面是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时间和地点。

二、行政案件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询问当事人、目击证人和鉴定机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对案件进行申辩和辩护,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后,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总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处理行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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