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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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0:31:39
为有效监管和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扶贫政策制定,旨在支持各地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贫困家庭的生活改善。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以及国有贫困农场和林场的建设,目标是提高这些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人口的收入,从而逐步消除农村贫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地方标准确定的农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
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补助资金等类别。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补助资金则按照财政部与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和林场的扶贫资金,财政部分别与国家民委、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合作,根据资金特定用途,另行制定管理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则由财政部与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依据本办法进行细化管理。
扩展资料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7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以财农〔2011〕41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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