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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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5:21:33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证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步骤。证据需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经过庭审质证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需在庭前保密处理。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对证据无争议且记录在案的,经审判人员说明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依法缺席判决的案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除非该证据在庭前交换中无争议。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方在庭审中出示,并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需在法庭上出示,并说明调取过程,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需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法庭准许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相互发问或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但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相关,避免使用不当言辞。
证据质证过程中,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出示需提供原件或原物。若存在困难或原件已不存在,可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但需提供证明其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证据。视听资料需当庭播放或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通过以上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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