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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明确了教师在教育工作中的行为准则。首先,教师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确保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坚决反对任何违背方针政策的行为。他们应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对工作负责,精心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并对学生提供耐心指导,避免敷衍了事。

其次,关爱学生是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需尊重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慈爱关怀,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维护他们的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侮辱或体罚。

教师还需践行“教书育人”的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品行培养和创新能力激发,避免单一以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另一面镜子,要求教师拥有高尚情操,言行一致,仪表得体,尊重同事、家长和集体,抵制有偿家教,维护教育公正,不谋取私利。

最后,教师应具备终身学习的精神,不断追求科学知识,更新教育理念,提升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育环境。总的来说,这部规范旨在塑造和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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