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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的定义(转载)

一、"空转"、"走单"贸易

在这一贸易形式中,运作主体企业与其客户和供应商签订销售和采购合同,并出具提货确认单/收货单及增值税发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货物的控制权并未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转移。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始终被供应商、供应商的关联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此类业务通常被称为"走单、走票、不走货"。此外,"空转"、"走单"等无商业实质的贸易还包括虚构的交易,其中涉及的客户、供应商、销售和采购合同及交易过程中的单据均为伪造。或者在交易中,国有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原本就是关联方,即供应商和客户为母子公司、集团中的兄弟公司,或者是有关联的企业。另外,国有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如为战略合同伙伴、客户为供应商的特约经销商、供应商为客户的主要货物的长期供应商等。在某些情况下,上下游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可能表现为背对背的约定,即当客户和国有企业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先款后货,付款方式为3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国有企业会与供应商约定相同的条款。

二、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在商品及服务交换过程中,通过利用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结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达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强信用的目的,以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这类贸易通常表现为:企业人为增加交易环节,通过物资贸易为表象,以融资为目的,国有企业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加入贸易链条,与上下游客户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企业可能直接或变相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向上下游企业支付货款、开具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完成结算,再以授予下游企业一定时限的信用期的方式,向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上下游企业可能原本就具有关联关系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如为母子公司、集团中的兄弟公司,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通过融资贸易取得的资金最终回流入上下游企业所在的关联集团或网络中。或者上下游企业可能已经存在贸易关系,例如为战略合作伙伴、下游企业是上游企业的特约经销商、上游企业是下游企业主要货物的长期供应商等。通过进一步的后续安排,资金流入上下游企业。在融资性贸易中,货物的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更,交易完成后,货物仍然被供应商、供应商的关联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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