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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1.既要“切一刀”搞改革,又不搞“一刀切”.

乡镇机构改革将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改革后的乡镇要在四个方面全面履职,即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

2.严控“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意见》强调,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意见》提出,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意见》对乡镇事业站所改革提出三点原则要求:

——乡镇事业站所原则上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根据实际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

——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区分事业站所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要转制为经济实体。特别是,要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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