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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诈骗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始终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是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

2. 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只履行了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身损失或者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应视为民事欺诈;如果其部分履行的目的是诱使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占有对方财物,则构成合同诈骗。

3. 行为人具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是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

4. 行为人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并且也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合同最终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仍应视为民事欺诈。然而,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是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以占有对方财物,则构成合同诈骗。

5.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也未获得此能力,但仍欺骗对方,占有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

6.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后来通过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完全履行,都不构成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的赔偿方式包括:

1. 被诈骗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诈骗方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2. 返还取得财产有困难的,应当折价赔偿。

3. 诈骗方还需要赔偿被欺诈人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 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被诈骗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诈骗方赔偿,赔偿的数额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的行为包括: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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