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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结果

银行业收入与贷款、投资质量紧密相关,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支出方面,主要针对存款户和业务运营,具有显著的刚性。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影响收入,特别是贷款与投资质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背景与信贷资产质量的不均衡,导致了执行权责发生制时的问题。

执行权责发生制时,忽视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现状,仅规定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停止计提表内应收利息。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表内挂账利息居高不下,实际上以实收资本或客户存款垫交国家税利,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及利润。贷款质量的提升需要时间,大量无法正常收息的贷款成为现实问题。这一制度执行结果,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累积,虚假繁荣与大量欠息,影响其发展后劲,风险抵御能力与经营风险逐步下降。

在支出方面,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提取定期到期存款应付未付利息。这一规定可能导致银行占用时间差,但近年来财政资金信贷化,大量保值贴补已消耗银行预提的应付利息。此外,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问题也受权责发生制原则影响。资产摊销考虑了受益期间,但忽略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例如,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要求按受益年限摊销,无法确定受益年限的,要求按10年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要求从企业开办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时间摊销。这些规定限制了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摊销费用,导致成本消化困难。

综合收入与支出分析,权责发生制的超前、不切实际执行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收入不实、支出下甩,盈亏水分与潜伏危机逐年增加。这一状况对银行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发展后劲不足、风险抵御能力下降以及经营风险加大。

扩展资料

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亦称应计基础,是指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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