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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以"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为基本原则。校长在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建财务机构、制定经济政策、资源配置、预算、校内财务政策、计划和规章制度。

学校必须设立符合教育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求的财务机构,全面管理财务活动,确保具体财务管理工作有效执行。财务机构负责人按照财政部门任职资格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许可任命或变更。

所有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会计核算。银行账户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与核算,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资金安全管理,如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财务与审计负责人双签制等。

民办高校需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与管理水平。开展内控制度检查与绩效评价考核,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财会队伍建设至关重要,作为专业技术岗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学校应改善财会队伍结构,扶持培养专业人才,提供条件与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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