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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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5:20:51
大陆法系国家把鉴定人和证人加以区别,把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它们认为,鉴定人不同于证人:①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可由他人代替,鉴定人则是在案件发生后指定,可以更替;②鉴定人必须有专门知识或技能,证人则无需这个条件;③证人陈述的是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鉴定人提供的则是他运用专门知识对事实作出的分析结论。大陆法系国家指定鉴定人的权力属于侦查、审判官员。但联邦德国1975年《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鉴定人除由法院选定外,被告人可自行选定鉴定人,并可直接传唤到庭,由法庭询问。联邦德国、日本等国还有鉴定人回避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将鉴定人与证人分开,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按普通证人对待;鉴定结论被视为证人的意见证据。鉴定人由当事人选定,并用与其他证人相同的方法传唤到法院。在中国,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44条)。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依法要求鉴定人回避(第44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第145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46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187、1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年)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制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13年最新修正版)有关鉴定的其他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大体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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