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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眉首中哪些要素是必要的

份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行政公文眉首部分包括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排列;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位置在文首部分的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格。

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表明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的标志,位置在文首部分右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一格;公文分数序号,公文分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签发人上行文需要标注签发人姓名,位置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行文原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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