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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包括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介绍如下:

1、船货遭受到共同的危险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

3、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指措施在进行了有限的牺牲后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直接和特殊的

拓展知识:

共同海损的要素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

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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