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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申 诉

国家公务员对于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请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复核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对复核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原处理机关做出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或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诉时需提交申诉书,以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处理: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申诉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案情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受理机关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审理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公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必须为单数,主任由负责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公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应在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后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应将申诉处理决定存入国家公务员的个人档案。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且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处理。在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国家公务员可以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要求撤回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受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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