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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争议应该怎么解决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

1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 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

3 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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