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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对道路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烧、砸、轧、刮和污损道路,盗窃、挪动或毁损附属设施,以及在道路上从事加工、维修和冲洗车辆等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如有需要需提交相关文件并支付费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挖掘时需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紧急抢修管线时,需先破路抢修并补办批准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但需支付额外费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和费用也有严格规定,新建、改建道路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挖掘,且需支付高额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中,对特殊区域的占用有严格的限制,如医院、学校等重要设施周边禁止占用。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占用需经过政府批准。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也有严格规定,人行道上仅限于经批准的临时停车场所,且需符合安全标准。

开设行车道口、坡道或设置公共设施需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的作业需经过专家论证和签订保护协议。敷设管线必须获得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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