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司法实践分析(西安律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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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1:36:55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司法实践分析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少。《物权法》第24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返还请求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行使主体为占有人;占有物通过侵夺方式被相对人占有;权利行使对象为侵夺人或其概括继受人或恶意特定继受人;占有物依然存在并可返还;权利存在一年的除斥期间。
占有物返还纠纷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占有物返还纠纷”司法实践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涉及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内容以及法律后果。法院对“占有物返还纠纷”之诉进行了深入分析,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对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争议焦点:本案有四个焦点,分别是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是否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已消灭,若原物无法返还,原告能否主张赔偿款。法院对每个焦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在起诉时选择案由,但在起诉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变更案由。原告变更案由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未对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造成影响。
原告是否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法院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案涉车辆依法享有的合法占有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同时,中联重科公司关于其对案涉设备享有所有权的抗辩不能阻却原告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已消灭:法院认为,《物权法》第245条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旨在督促占有人及时行使权利。占有人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亦属于行使权利的正当途径。
若原物无法返还,原告能否主张赔偿款:法院认为,《物权法》允许占有人在无法通过返还原物获得维护时,选择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在实际情况中,若无法确定两被告是否能够返还原物,原告选择将侵权损害赔偿作为备位性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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