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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章总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强化进出境监管,促进对外贸易与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达成这些目标,特此制定此法。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管机关,负责监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征收关税,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设立于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方,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并设立专门的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查缉走私工作,其他执法部门发现走私案件,根据违法性质转交海关或公安机构处理。

第六条,海关享有多项权力,如检查进出境物品、查阅相关证件、扣留违禁物品等,且在特定区域有更广泛的搜查权。同时,他们有权追踪逃逸的运输工具和个人,以及查询涉嫌单位和个人的金融信息。

第七条,各地方和部门需支持海关执法,不得非法干预。进出境需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特殊情况下需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强调了报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必须经海关注册并依法报关,不得非法代理或超出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对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举报,海关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安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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