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章 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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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2:06:11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协作关系,这不仅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通过大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这不仅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提高运营效率,还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将获得优先考虑。此举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市场机会,也体现了对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政府部门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助力其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供了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了其国际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这不仅有助于中小企业拓宽业务范围,也为其提供了更多增长和发展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展示产品、开拓市场和获取行业信息的平台。这些活动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品牌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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